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日对外发布通知,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通知明确,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按照“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据了解,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并要求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过渡期政策对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该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贯彻落实,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基础。